2019年07月10日 起源:國度檔案局官網
(1990年10月24日國務院同意 1990年11月19日國度檔案局令第1號宣布 年5月5日國務院同意修訂 年6月7日國度檔案局令第5號從新宣布 依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國務院關于修正和廢除部門行政律例的決議》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的劃定,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 《檔案法》第二條所稱對國度和社會有保留價值的檔案,屬于國度壹切的,由國度檔案局會同國度有關部分肯定詳細規模;屬于個人壹切、小我壹切和其他不屬于國度壹切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治理部分征得國度檔案局贊成後肯定詳細規模。
第三條 各級國度檔案館館藏的永遠保管檔案分1、2、三級治理,分級的詳細尺度和治理方法由國度檔案局制訂。
第四條 國務院各部分經國度檔案局贊成,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部分經本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治理部分贊成,可以制訂本體系專業檔案的詳細治理軌制和方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該增強對檔案任務的領導,把檔案事業建立列入本級公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籌劃,樹立、健全檔案機構,肯定需要的人員編制,兼顧支配發展檔案事業所需經費。
機關、集團、企業事業單元和其他組織應該增強對本單元檔案任務的領導,保證檔案任務依法展開。
第六條 有以下業績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檔案行政治理部分或許本單元賜與嘉獎:
(一)對檔案的搜集、整頓、供給應用做出明顯成就的;
(二)對檔案的掩護和古代化治理做出明顯成就的;
(三)對檔案學研討做出主要進獻的;
(四)將主要的或許名貴的檔案捐贈給國度的;
(五)同違背檔案司法、律例的行動作奮鬥,表示凸起的。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國度檔案局按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一款的劃定,實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有關司法、行政律例和國度有關方針政策,研討、制訂檔案任務規章軌制和詳細方針政策;
(二)組織調和全國檔案事業的發展,制訂發展檔案事業的綜合計劃和專項籌劃,並組織實行;
(三)對有關司法、律例和國度有關方針政策的實行情形停止監視檢討,依法查處檔案守法行動;
(四)對中心和國度機關各部分、國務院直屬企業事業單元和按照國度有關劃定不屬于掛號規模的全國性社會集團的檔案任務,中心級國度檔案館的任務,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治理部分的任務,實行監視、指點;
(五)組織、指點檔案實際與迷信技術研討、檔案宣揚與檔案教導、檔案任務人員培訓;
(六)組織、展開檔案任務的國際交換運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處所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治理部分按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二款的劃定,實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履行有關司法、律例和國度有關方針政策;
(二)制訂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籌劃和檔案任務規章軌制,並組織實行;
(三)監視、指點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任務,依法查處檔案守法行動;
(四)組織、指點本行政區域內檔案實際與迷信技術研討、檔案宣揚與檔案教導、檔案任務人員培訓。
第九條 機關、集團、企業事業單元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按照《檔案法》第七條的劃定,實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履行有關司法、律例和國度有關方針政策,樹立、健全本單元的檔案任務規章軌制;
(二)指點本單元文件、材料的構成、積聚和歸檔任務;
(三)同壹治理本單元的檔案,並依照劃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四)監視、指點所屬機構的檔案任務。
第十條 中心和處所各級國度檔案館,是集中保留、治理檔案的文明事業機構,按照《檔案法》第八條的劃定,承當以下任務義務:
(一)搜集和吸收本館保管規模內對國度和社會有保留價值的檔案;
(二)對所保留的檔案嚴厲依照劃定整頓和保管;
(三)采用各類情勢開辟檔案資本,爲社會應用檔案資本供給辦事。
依照國度有關劃定,經同意成立的其他各類檔案館,依據須要,可以承當前款劃定的任務義務。
第十一條 全國檔案館的設置準繩和結構計劃,由國度檔案局制訂,報國務院同意後實行。
第三章 檔案的治理
第十二條 依照國度檔案局關于文件資料歸檔的劃定,應該立卷歸檔的資料由單元的文書或許營業機構搜集齊備,並停止整頓、立卷,按期交本單元檔案機構或許檔案任務人員集中治理;任何人都不得據爲己有或許謝絕歸檔。
第十三條 機關、集團、企業事業單元和其他組織,應該依照國度檔案局關于檔案移交的劃定,按期向有關的國度檔案館移交檔案。
屬于中心級和省級、設區的市級國度檔案館吸收規模的檔案,立檔單元應該自檔案構成之日起滿20年即向有關的國度檔案館移交;屬于縣級國度檔案館吸收規模的檔案,立檔單元應該自檔案構成之日起滿10年即向有關的縣級國度檔案館移交。
經同級檔案行政治理部分檢討和贊成,專業性較強或許須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伸向有關檔案館移交的刻日;已撤消的單元的檔案或許因為保管前提卑劣能夠招致不平安或許嚴重損毀的檔案,可以提早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十四條 既是文物、圖書材料又是檔案的,檔案館可以與博物館、藏書樓、留念館等單元互相交流反復件、複制件或許目次,結合舉行展覽,配合編纂出書有關史料或許停止史料研討。
第十五條 各級國度檔案館應該對所保管的檔案采用以下治理辦法:
(一)樹立迷信的治理軌制,慢慢完成保管的標準化、尺度化;
(二)設置裝備擺設合適平安保留檔案的專門庫房,裝備防盜、防火、防漬、防無害生物的需要舉措措施;
(三)依據檔案的分歧品級,采用有用辦法,加以掩護和治理;
(四)依據須要和能夠,裝備順應檔案古代化治理須要的技術設備。
機關、集團、企業事業單元和其他組織的檔案保管,依據須要,參照前款劃定解決。
第十六條 《檔案法》第十四條所稱保密檔案密級的變革息爭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守舊國度機密法》及其實行方法的劃定解決。
第十七條 屬于國度壹切的檔案,任何組織和小我都不得出賣。
國有企業事業單元因資産讓渡須要讓渡有關檔案的,依照國度有關劃定解決。
各級各類檔案館和機關、集團、企業事業單元和其他組織爲了搜集、交流中國流失在國外的檔案、停止國際文明交換,和順應經濟建立、迷信研討和科技結果推行等的須要,經國度檔案局或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治理部分根據權柄審查同意,可以向國際外的單元或許小我贈予、交流、出賣檔案的複制件。
第十八條 各級國度檔案館館藏的一級檔案嚴禁出境。
各級國度檔案館館藏的二級檔案須要出境的,必需經國度檔案局審查同意。各級國度檔案館館藏的三級檔案、各級國度檔案館館藏的1、2、三級檔案之外的屬于國度壹切的檔案和屬于個人壹切、小我壹切和其他不屬于國度壹切的對國度和社會具有保留價值的或許應該保密的檔案及其複制件,各級國度檔案館和機關、集團、企業事業單元、其他組織和小我須要攜帶、運輸或許郵寄出境的,必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治理部分審查同意,海關憑同意文件檢驗放行。
第四章 檔案的應用和頒布
第十九條 各級國度檔案館保管的檔案應該依照《檔案法》的有關劃定,分期分批地向社會開放,並同時頒布開放檔案的目次。檔案開放的肇端時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的檔案(包含清朝和清朝之前的檔案;民國時代的檔案和反動汗青檔案),自本方法實行之日起向社會開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構成的檔案,自構成之日起滿30年向社會開放;
(三)經濟、迷信、技術、文明等類檔案,可以隨時向社會開放。
前款所列檔案中觸及國防、交際、公安、國度平安等國度嚴重好處的檔案,和其他雖自構成之日起已滿30年但檔案館以為到期仍不宜開放的檔案,經上一級檔案行政治理部分同意,可以延期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供給社會應用的檔案,應該慢慢完成以縮微品取代原件。檔案縮微品和其他複制情勢的檔案載有檔案珍藏單元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許印章標誌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壹致的效率。
第二十一條 《檔案法》所稱檔案的應用,是指對檔案的閱覽、複制和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和組織,持有引見信或許任務證、身份證等正當證實,可以應用已開放的檔案。
本國人或許本國組織應用中國已開放的檔案,須經中國有關主管部分引見和保留該檔案的檔案館贊成。
機關、集團、企業事業單元和其他組織和中國國民應用檔案館保留的未開放的檔案,須經保留該檔案的檔案館贊成,需要時還須經有關的檔案行政治理部分審查贊成。
機關、集團、企業事業單元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保留的還沒有向檔案館移交的檔案,其他機關、集團、企業事業單元和組織和中國國民須要應用的,須經檔案保留單元贊成。
各級各類檔案館應該爲社會應用檔案發明方便前提。供給社會應用的檔案,可以依照劃定收取費用。免費尺度由國度檔案局會同國務院價錢治理部分制訂。
第二十二條 《檔案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檔案的頒布,是指經由過程以下情勢初次向社會公開檔案的全體或許部門原文,或許檔案記錄的特定內容:
(一)經由過程報紙、刊物、圖書、聲像、電子等出書物揭櫫;
(二)經由過程電台、電視台播放;
(三)經由過程大眾盤算機信息網絡流傳;
(四)在公共場所宣讀、播放;
(五)出書刊行檔案史料、材料的全文或許摘錄彙編;
(六)公開出售、披發或許張貼檔案複制件;
(七)展覽、公開擺設檔案或許其複制件。
第二十三條 頒布屬于國度壹切的檔案,依照以下劃定解決:
(一)保留在檔案館的,由檔案館頒布;需要時,應該征得檔案構成單元贊成或許報經檔案構成單元的下級主管機關贊成後頒布;
(二)保留在各單元檔案機構的,由各該單元頒布;需要時,應該報經其下級主管機關贊成後頒布;
(三)應用屬于國度壹切的檔案的單元和小我,未經檔案館、檔案保留單元贊成或許前兩項所列主管機關的受權或許同意,均無權頒布檔案。
屬于個人壹切、小我壹切和其他不屬于國度壹切的對國度和社會具有保留價值的檔案,其壹切者向社會頒布時,應該遵照國度有關保密的劃定,不得傷害國度的、社會的、個人的和其他國民的好處。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國度檔案館對存放檔案的頒布和應用,應該征得檔案壹切者贊成。
第二十五條 應用、頒布檔案,不得違背國度有關常識産權掩護的司法劃定。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有以下行動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治理部分責令限日糾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擔任的主管人員或許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賜與行政處罰:
(一)將公事運動中構成的應該歸檔的文件、材料據爲己有,謝絕交檔案機構、檔案任務人員歸檔的;
(二)拒不依照國度劃定向國度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三)違背國度劃定私自擴展或許減少檔案吸收規模的;
(四)不依照國度劃定開放檔案的;
(五)明知所保留的檔案面對風險而不采用辦法,形成檔案喪失的;
(六)檔案任務人員、對檔案任務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形成檔案喪失的。
第二十七條 《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劃定的罰款數額,依據有關檔案的價值和數目,對單元爲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小我爲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八條 違背《檔案法》和本方法,形成檔案喪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治理部分、有關主管部分依據喪失檔案的價值,責令補償喪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束縛軍的檔案任務,依據《檔案法》和本方法肯定的準繩治理。
第三十條 本方法自覺布之日起實施。